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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浩,王玉胜,山东山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被执行人: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被执行人: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安市。被执行人:王浩,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玉胜,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山东山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北村。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泰山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浩、王玉胜、山东山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