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董仁宁与罗永军、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仁宁,罗永军,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412号原告董仁宁,男,194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平乐县。委托代理人莫宪德,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军,男,1968年11月29日生,瑶族,住平乐县。被告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黄埔路。法定代表人:刘莲弟,总经理。原告董仁宁诉被告罗永军、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领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蒙廷婷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仁宁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永军、平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仁宁以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充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董仁宁负担。审判员 莫领胜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蒙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