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朱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环,马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朱环被执行人马文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2民初18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文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文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文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马文彬(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24271113352706-101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