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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耀林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耀林,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2015年8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字(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耀林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耀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胡耀林购买18台1人座“翻牌机”、1台8人座“捕鱼机”、1台6人座“金鲨银沙机”,放置于本市武侯区玉林二巷“张飞砂锅”店铺内组织赌博活动。2017年1月10日,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胡耀林、赌场服务员一名及参赌人员二名,并查获上述共计32台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查获赌资人民币85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认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耀林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胡耀林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耀林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耀林以营利为目的,在店铺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耀林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2台,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胡耀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耀林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耀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18台“翻牌机”、1台“捕鱼机”、1台“金鲨银沙机”、赌资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人民陪审员  吴茂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史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