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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日明与曾德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明,曾德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3民初214号原告:李日明,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曾德辉,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明与被告曾德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日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曾德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日明撤回对被告曾德辉的起诉,应予准许。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明撤回对被告曾德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李日明负担。审判员  冯志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晓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