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郑显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显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显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平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李胜南,广西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显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显强及其辩护人李胜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郑显强驾驶桂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X348线往桂平市金田镇方向行驶,在桂平市南木镇白竹坡附近路段,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驶到其车行向左侧机动车道内,与梁日辉驾驶桂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日辉当场死亡。经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显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日辉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梁日辉死于颅脑外伤。另查明,2017年2月9日,被告人郑显强自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显强在案发后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显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报告、尸检报告、死亡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显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显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显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显强自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显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显强在案发后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二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显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显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韦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