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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有与被执行人武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有,武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有,男,1971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104072413,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武海丰,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申请执行人杨志有与被执行人武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