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有与被执行人武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有,武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有,男,1971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104072413,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武海丰,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申请执行人杨志有与被执行人武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