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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金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6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金,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3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金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午3月1日2时许,被告人谢金来到重庆市渝北区XX中心XX栋XX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0.96克)和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27克)贩卖给董某,交易完成后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金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坦白和累犯、毒品再犯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谢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已预缴)。二、对涉案毒品1.2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