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褚晓凌、骆圣兵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晓凌,骆圣兵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财保15号申请人褚晓凌,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骆圣兵,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申请人褚晓凌因与被申请人骆圣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骆圣兵车辆进行保全,限额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褚晓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骆圣兵鄂E×××××中型自卸货车,限额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褚晓凌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褚顺龙的房屋一套(房权证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限额5万元。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褚晓凌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光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