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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麦柏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柏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4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柏荣,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柏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麦柏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麦柏荣醉酒后无证驾驶鄂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途经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世光创建社区警务室门口对开路段,碰撞被害人张某1停在路边的粤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致麦柏荣受伤送医院救治及上述车辆损坏。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麦柏荣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mg/100ml。同年4月5日麦柏荣接通知后自行到交警部门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事后,麦柏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柏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柏荣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麦柏荣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麦柏荣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柏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