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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述银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述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威尼城4栋2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66503405。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述银,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述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述银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南香支行20×××36账户上的存款限额15586.7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