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盛金兰与徐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兰,徐小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03号原告盛金兰,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芳,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金兰诉被告徐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盛金兰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