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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小燕、谷翠云、欧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小燕,谷翠云,欧相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369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宽,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邦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燕。委托代理人:廖代川,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翠云。被告欧相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燕、谷翠云、欧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8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袁 红审 判 员  黄竹斌人民陪审员  王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