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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马永禄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马永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932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地址:江油市三合镇诗城路体乐城小区4—*号。负责人:李兵,主任。委托代理人:黎亚君,职员。委托代理人:邓乐平,职员。被告:马永禄,男,生于1968年7月4日,住江油市。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马永禄金融借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应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150元。现已逾期,原告仍未办理诉讼费预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腾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