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黄德银与张国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银,张国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173号原告:黄德银,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告:张国民,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黄德银与被告张国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银撤回对被告张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黄德银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秀娟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金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