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宾县国土资源局与尉洪波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国土资源局,尉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尉洪波,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宾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尉洪波宾国土行处罚字16022961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229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尉洪波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三宝乡大泉子村腰营子屯北侧占用土地1,982.7平方米,建占地面积63.35平方米住宅一处,建占地面积799.48平方米收粮罩棚一处,建占地面积49.08平方米地秤一处,属于非法占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尉洪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予处罚,但该处罚决定内容中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到被执行人的重大利益,该占地行为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迳行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22961号行政处罚决定违返了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1602296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