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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中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执49号被执行人:李中友,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重庆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张某某等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2016)渝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中友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执行人李中友逾期未履行罚金3万元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李中友罚金3万元的财产刑刑罚。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通过网络查询(四查)李中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其住所当地房管部门查询亦无住房,且被执行人已离婚,向被执行人及其基层组织调查亦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认为,执行李中友罚金3万元的财产刑刑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执49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中友罚金3万元的财产刑刑罚)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瑞武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幸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国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