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凯歌与刘永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42号薛凯歌:你与刘永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26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恒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7)豫1102民初266号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诉讼费用425元,申请执行费51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