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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6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6917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吴江市万基纺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吴江市万基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9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经济开发区。投资人:周金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江市万基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社区严东村澄源桥堍。投资人:陈月林,该厂厂长。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吴江市万基纺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应于2016年8月18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0475%计算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若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物:喷水织机120台、倍捻机109台、假捻机72台;动产抵押登记书的登记编号:苏E5-8-2016-003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500万元以及约定的欠息、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继续清偿。三、被告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对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40元,由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负担,并于2016年8月1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对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吴江市万基纺织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97179.06元,执行费为52886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名下吴江区盛泽镇龙北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吴国用(2014)第1053127号)及地上无证房产由本院委托相关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3006200元,无证房产评估价6347000元,其名下的机器设备评估价19556100元,经债权人会议,各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对评估价格无异议,本院裁定以评估价为首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一次流拍后,2016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由苏州辰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JYET1W)以23588900元竞得。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名下喷水织机120台、倍捻机109台、假捻机71台,经委托相关机构评估,以上财产评估价格为7554400元,经债权人会议,各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对评估价格无异议,本院裁定以评估价为首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一次流拍后,2017年2月28日,上述资产由张永林(身份证号码:)以9628080元竞得,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在机器设备上享有在先的抵押权,因此,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分配。本案在吴江市佳运达喷织厂案件中分配得款363879元,在吴江市万基纺织厂案件中退回评估费30535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93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欣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