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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唐某1,唐某2,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5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唐某1,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唐某2,女,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杨某,女,192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初字第198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唐某1、唐某2、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李某要求对方协助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康乐里5号楼5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唐旭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康乐里5号楼503号房屋归李某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