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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巍,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于淄博市张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批准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巍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银座西门站牌处,趁被害人冯某上车之际,扒窃被害人冯某外套口袋内的vivox7plus手机一部。随后,被告人王巍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该手机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冯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被害人冯某的陈述材料、证人寇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照片、办案说明材料、被告人王巍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涉案财物已追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巍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高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