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1、邓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1,邓某2,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980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告:邓某1,女,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被告:邓某2,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被告:朱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1、邓某2、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蔡明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