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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1、邓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1,邓某2,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980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告:邓某1,女,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被告:邓某2,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被告:朱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1、邓某2、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蔡明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