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楠,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曾文飞,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楠于2016年7月1日15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商场三层星巴克咖啡店内收银台上,盗取被害人王某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3元)。被告人王楠于2016年12月2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楠及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甘某、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手机配置信息截图,手机收据,视听资料,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在单位表现出色,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楠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楠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妥,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楠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米色背包一个,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