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阳西县人民医院与林胜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人民医院,林胜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75号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人民大道151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开,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叶娟,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胜光,男,汉族,1951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林胜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阳西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赖宗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