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钟海生、曾占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海生,曾占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781民督5号申请人钟海生,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申请人曾占生,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申请人钟海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申请人赊购饲料,结欠申请人货款48850元未付,并于2016年8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给申请人,约定每月月利率1.5%;申请人提供了欠条一张,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48850元及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曾占生应当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钟海生48850元及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383元,由被申请人曾占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