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凤英,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英,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光,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郦海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凤英因与上诉人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字429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周凤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姚亚光,上诉人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字4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