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学东、徐永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东,徐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74号申请人:陈学东,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人:徐永升,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陈学东与徐永升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永升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