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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与闵武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闵武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0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住所抚州市赣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梅剑波,该行行长。被告:闵武强,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与被告闵武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已结清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撤回对被告闵武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