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彩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云,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家居广场B座。法定代表人高立升,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彩云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彩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四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