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哈达提、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阿加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哈达提,阿加尔,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兵0601民初361号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02101113。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萍,该公司员工。被告:巴哈达提,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第六师105团。被告:阿加尔(系被告巴哈达提之妻),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第六师105团。被告: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西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2290665935。法定代表人:许从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与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镇银行的诉讼代理人石萍,被告巴哈达提、鹏图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加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逾期利息3649元,合计73649元(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鹏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履行还款义务;3、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5日,原告村镇银行与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借款70000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借款利率为9.77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按照人行的调息,此笔借款利率调整为9.066667‰,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结息。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为13.6‰。同日原告与被告鹏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鹏图公司同意为债权人上述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发放借款70000元。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一直未按要求支付利息及本金,截止2016年11月24日该借款已到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被告巴哈达提、鹏图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阿加尔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住房贷款业务申请表、《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出帐通知单、还款承诺书、《保证合同》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村镇银行与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提供了70000元借款,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应当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649元(70000元×9.066667‰×150%÷30天×115天),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暂计自2016年11月25日计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鹏图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鹏图公司对巴哈达提、阿加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阿加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0000元,利息3649元,合计7364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比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70元,合计15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巴哈达提、阿加尔、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楼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