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范红伟与赤峰市赫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红伟,赤峰市赫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22号申请人:范红伟,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赤峰市赫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欣伟,执行董事。申请人范红伟与被申请人赤峰市贺邦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