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8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洁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特65号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借款本金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洁洁(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