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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毅与陈益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毅,陈益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271号原告:彭毅,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斌,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毅与被告陈益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0元,由原告彭毅负担。审判员  何福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向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