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毅与陈益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毅,陈益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271号原告:彭毅,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斌,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毅与被告陈益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0元,由原告彭毅负担。审判员 何福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向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