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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丙伊、单宏与王善本、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伊,单宏,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善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丙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单宏,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系经理。被执行人王善本,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李丙伊撤销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1执14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