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丙伊、单宏与王善本、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伊,单宏,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善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丙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单宏,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系经理。被执行人王善本,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李丙伊撤销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1执14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