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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阮兵与王朝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兵,王朝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654号原告:阮兵,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朝军,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民族不祥,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阮兵诉被告王朝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阮兵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阮兵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