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阮兵与王朝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兵,王朝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654号原告:阮兵,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朝军,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民族不祥,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阮兵诉被告王朝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阮兵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阮兵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