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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杨与葛春梅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杨,葛春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3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杨,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春梅,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孙杨因与被上诉人葛春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杨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归还户口本。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义上属于一户,但实质上并非同一户。双方已经离婚,户口本中所涉房屋已经属于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无产权。被上诉人也已经搬出该房屋。葛春梅未到庭答辩。孙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葛春梅归还孙杨户口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杨、葛春梅原系夫妻关系,后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葛春梅系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户口本户主,成员有孙杨及其子孙奕朋。一审法院认为,户口本是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凭证。孙杨、葛春梅使用一本户口本,且葛春梅系该户户主,故孙杨要求葛春梅返还户口本,法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孙杨要求葛春梅返还户口本的诉讼请求。本院二��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户口本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户籍管理规定颁发的身份证明凭证,其与房屋产权凭证不是同一概念。孙杨与葛春梅解除婚姻关系后,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孙杨所有,但葛春梅仍系该户户主,故孙杨要求葛春梅归还户口本,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孙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孙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刘婷审判长 王  冬  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