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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昀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98号原告: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孟家二路开运福里B11栋。法定代表人:张媛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昀玲,女,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元,由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奇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人民陪审员 郑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