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靳华与陈忠良、雷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华,陈忠良,雷成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585号原告:靳华,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周逸燕,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良,男,1975年9月17���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雷成秀,女,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靳华与被告陈忠良、雷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逸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良、雷成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6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5年5月1日被告陈忠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归还一分钱。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忠良、雷成秀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条一张。本院依法进行质证后,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2015年5月1日,被告陈忠良向原告靳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靳华现金贰拾陆万元正(260000元正)借款人陈忠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原告靳华与被告陈忠良的借贷关系由2015年5月1日的借条予以证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借款发生时,被告陈忠良、雷成秀系夫妻关系,故以上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陈忠良、雷成秀的夫妻共同债务。被���陈忠良、雷成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良、雷成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靳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忠良、雷成秀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