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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8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6)晋048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5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42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某除缴纳部分执行款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