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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13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陈某,女,41岁,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