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与刘志元、程才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刘志元,程才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5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城东名门1号楼1号、2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7268。主要负责人:甘志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元,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程才红,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诉被告刘志元、程才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债务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燕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