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凡志与被告王志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凡志,王志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646号原告:林凡志,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王志泉,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幅路1号。负责人:张立国,该公司经理原告林凡志与被告王志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林凡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凡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凡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林凡志负担。审 判 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赫书 记 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