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监1号原审原告焦某某,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审原告焦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峰审 判 员 肖三林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松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