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6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海山与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山,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6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山,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工商登记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西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8653588H。法定代表人:梅村。上诉人刘海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9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审法院已于2017年1月11日向上诉人刘海山送达了一审判决,上诉人刘海山依法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或者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人刘海山迟至2017年2月4日才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能构成有效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刘海山的上诉不成立,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