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135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六劳人仲案字[2015]2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其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冰审 判 员 王 善 堂人民陪审员 ��王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