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祥与被告尹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祥,尹建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94号原告王安祥,男,汉族。被告尹建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祥与被告尹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00元,减半收取524.00元,由原告王安祥负担。审判员 栾良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静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