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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祥与被告尹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祥,尹建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94号原告王安祥,男,汉族。被告尹建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祥与被告尹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00元,减半收取524.00元,由原告王安祥负担。审判员  栾良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静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