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金良、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良,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姚金良,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森,德州开发区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名下机械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名下机械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孙双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