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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金良、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良,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姚金良,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森,德州开发区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名下机械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名下机械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孙双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