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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秀与王淑霞、王树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王淑霞,王树青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3350号原告:刘秀,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玉,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霞,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人:王树青,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刘秀与被告王淑霞、第三人王树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刘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 君代理审判员 孔 丹人民陪审员 付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正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