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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曲淑杰与毛树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淑杰,毛树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194号原告:曲淑杰,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毛树春,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原告曲淑杰与被告毛树春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曲淑杰以与被告毛树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淑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曲淑杰负担。审判员  刘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冰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