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正县天丰农业公司与孟祥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天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孟祥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天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农林路69号。法定代表人姚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冬,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孟祥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方正县天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孟祥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祥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宏 来自